法制網記者黃潔
  在朋友圈發帖,卻被老闆誤認為是抱怨工作,並因此遭到辭退。為此,已經在單位工作四年的李女士滿腹委屈,不甘之下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請。仲裁裁決作出,公司不服又訴至法院。7月2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東方美公司因李女士發表的微信而要求其離職,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據悉,這也是首例認定公司通過微信方式違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案件
  據李女士說,去年6月4日,她因為家庭瑣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表了一篇文字,抒發當時心情,結果卻被自己公司老闆唐總誤認為是在抱怨工作。當時,唐總還在她的朋友圈內進行了評論:“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李女士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總的這條回覆,即為東方美公司辭退她的意思表示。兩天后,李女士又收到了唐總的短信,非常明白的表示要辭退她,並要求其辦理工作交接。她遭辭退,看公司並未向她支付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東方美公司稱,微信朋友圈屬於社交網絡平臺,唐總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評論內容僅代表其個人意見,並非公司行為,該評論是警示性內容,而非辭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李女士的離職完全是因其個人原因。據該公司表示,李女士於2009年6月8日入職其公司,於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了離職,並於6月6日辦理了工作交接,因是其主動提出離職,因此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此案審理過程中,法庭將案件涉及的微信互動記錄、微信賬戶頁面、短信記錄進行截屏並打印,併進行保全,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本案判決生效前不得對互動記錄和短信記錄進行編輯、更改和刪除,亦不能編輯、更改、註銷相關的微信賬戶。
  經審理後,法院認定,東方美公司因李女士發表的微信而要求其離職,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行為,判令東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4萬元,並支付工資差額140餘元、未休年假工資6000餘元。
  【法官釋法】
  宣判後,法官解釋說,微信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流互動平臺,所有人對於自己發表的言論應負法律責任,並承受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在李女士一案中,東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總與李女士互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同時還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係。李女士在朋友圈發表的微信內容並未指向具體的人或事,但唐總的評論卻明確指向了工作,由於其特殊身份,其作出的該項表達顯然異於一般評論。而且,唐總在隨後的評論中還要求所有員工在微信平臺上應自律發言,進一步印證了唐總就李女士所發微信給予的評論並非僅為個人意見,應視為代表公司的行為。因此,東方美公司應該對唐總的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李女士在唐總評論後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瞭解釋,但唐總還是於6月6日通過短信方式明確回應李女士,要求李女士於當日辦理工作交接。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李女士始終未作出辭職的明確意思表示。因此,李女士實際上被公司違法解除了勞動關係。
  對此,法官還提醒說,目前,隨著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興起,開始出現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提交微信電子證據對相關事實進行佐證的情況。本案即為首例認定公司通過微信方式違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案件。為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微信交流平臺上,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尤其在工作群、辦公群中發言更應謹慎註意自己的言論。此外,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微信證據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勞動者要註意取證方式、取證的及時性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原標題:朋友圈發帖被老闆誤會並“微信”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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